菸酒管理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525號
KLDM,102,易,525,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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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龍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律師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徐忠信
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
第246號、第2103號、第3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龍徐忠信因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文龍徐忠信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 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第284條之1,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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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