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76號
CYDV,103,除,76,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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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車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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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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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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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黃金英 │第一商業銀│102年12月30日 │500,000元 │EB0000000 │受款人:車│
│ │ │行嘉義分行│ │ │ │素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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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