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林淑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耀芳發支付命令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71號),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
訴字第2005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