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高江河
被 告 高江城
劉秀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704,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70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