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7號
CYDV,103,補,227,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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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高江河
被   告 高江城
      劉秀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4,704,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4,70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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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