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6號
CYDV,103,補,216,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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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6號
再 審原 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
再 審被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再 審被 告 紀世加
      蔡錫輝
      蔡新巖
      王崑祥
      蔡順同
      蔡秀賢
      蔡西峰
      紀佳佑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王塗獅
      蔡嘉孟
      紀聰明
      蔡穎勝
      紀金泰
      王明義
      孫依萍
      蔡衛勳
      王水樹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簡上字
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
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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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