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6號再 審原 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再 審被 告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再 審被 告 紀世加 蔡錫輝 蔡新巖 王崑祥 蔡順同 蔡秀賢 蔡西峰 紀佳佑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王塗獅 蔡嘉孟 紀聰明 蔡穎勝 紀金泰 王明義 孫依萍 蔡衛勳 王水樹 紀政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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