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15號
CYDV,103,補,215,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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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陳皇綿
代 理 人 楊權橧
被   告 江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2,940元(13,377㎡×200元
/㎡+267,540=2,942,94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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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