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75號
CYDV,103,監宣,75,201407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許肇華
關 係 人 許肇富
相 對 人 許楊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楊寶(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許肇華(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許肇富(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於95年1月1 日視障重度、失智中度合併為多重重度,已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診斷證明書 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 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身心障礙手冊為據,本院於10 3年5月28日勘驗時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有氣切、插鼻胃 管,訊問時相對人手擺動,復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基督教醫院趙星豪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患有失智症 多年,已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肢體癱瘓並造成言語、理解及 表達能力喪失,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7 分,無言 語表達能力,已無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此有10 3年5月1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 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許肇華為受監護宣告人許楊寶之長男,並同意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 ,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許楊寶之親屬許肇富許碧姬、 許肇柳等人同意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 書1份在卷可稽,又許肇祥許肇源許肇銀許玉霞等人 經通知就上開許楊寶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表示 意見,除許肇祥具狀表示:「嘉義市民族路有一棟祖厝為父 母共有,目前由許肇華暫管理,每月租金6000,20年之久, 許肇華收取租金皆未拿出來支付母親安養費...許楊寶由許 肇華之子許閔盛報所得稅扶養,導致無法請領安養補助費」 外,並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 監護人;又關係人許肇富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子,並經同意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