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01號
CYDV,103,監宣,101,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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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邱春綢
相 對 人 黃瑞雲
關 係 人 黃清龍
      黃童義
      黃秀圓
      黃秀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瑞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邱春綢(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黃清龍(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黃瑞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大嫂,相對人自民國89年 9 月4 日因多障(智、精)極重度,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聲請鈞 院准予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會同醫師鑑定相對人之心 神狀況,相對人對法官點呼無法回答,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函覆鑑定人即醫師施仁雄對於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已完成鑑 定如下:相對人外表呈呆滯狀態,對問話無法回答,日常生 活無法自理,完全需別人協助。相對人的注意力尚可、判斷 能力、對人、時、地的定向感、記憶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 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此有訊問 筆錄在卷佐參。因此,本件聲請,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 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嫂嫂,另關係人黃清龍係相對 人之兄長,相對人之家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 人,由關係人黃清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



本、身分證影本、親屬同意書、委託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 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較能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 ,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同時並指定黃清龍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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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