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888號
CYDV,103,司促,6888,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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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
債 權 人 林麗英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 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本院於民 國(下同)103年6月20日及同年7月4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 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前揭資料,該項通知已分別於同年6月24 日及同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2 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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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