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96號
CYDM,103,附民,196,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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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林寶惠
被   告 李宗洝
      王淑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9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尚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
二、查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698 號 ),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5123號),其中被告李宗洝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4日以102 年度易字第698 號判處罪刑在案,其雇主即被 告王淑津則經認不能證明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則原告以被 告王淑津係被告李宗洝之雇主,亦為民法(第188 條)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對被告李宗洝王淑津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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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