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9號
NTDV,103,訴,229,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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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秀麗
被   告 盛祥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獻宏
被   告 蘇昱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支付 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463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963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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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祥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