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林火炎
相 對 人 林清漢律師即黃閏敬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黃閏敬前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59 4,4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12月12日,並以其所有南 投縣魚池鄉大雁段1-1、1-2、1-3、1-4、1-5、161-1地號等 6筆土地,權利範圍均為4分之1,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嗣債務人黃閏敬於100年2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 人均拋棄繼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 58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林清漢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上 開土地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埔簡字第151號民事簡 易判決確定,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分歸相對人取得,茲本件 債權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又本件抵押權人共有3 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0元,聲請人債權額 比例為24分之9,爰請求在擔保債權新臺幣4,500,000元範圍 內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人黃閏敬於100年2月9日死亡後 ,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 度司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林清漢律師為其遺產 管理人,及原抵押物因判決共有物分割,聲請人之抵押權轉 載於相對人林清漢律師即黃閏敬之遺產管理人分得部分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埔簡字第151號分割共有 物民事訴訟卷宗審閱無訛。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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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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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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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魚池鄉 │大雁 │ │1-7 │田│19 │4分之1 │黃閏敬(歿)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林清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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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魚池鄉 │大雁 │ │1-9 │田│428 │全部 │黃閏敬(歿)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林清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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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魚池鄉 │大雁 │ │1-10 │田│91 │4分之1 │黃閏敬(歿)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林清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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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魚池鄉 │大雁 │ │1-13 │建│108 │4分之1 │黃閏敬(歿)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林清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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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魚池鄉 │大雁 │ │161-7 │旱│636 │全部 │黃閏敬(歿) │
│ │ │ │ │ │ │ │ │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林清漢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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