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56號
NTDV,103,司促,4956,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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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嚇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鴻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向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向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另請求對債務人李向榮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李向榮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86年11月
  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即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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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