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嚇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鴻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向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向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另請求對債務人李向榮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李向榮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86年11月
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即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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