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福州躍昇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328 元,
而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應徵收聲
請費用1,000 元,該項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