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9號
NTDM,103,附民,79,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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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劉伯鑫
       余金福
       李大衛
       張瑛暉
被   告  黃瑞榮
       謝淵程
       王國彰
       黃柏閔
       連家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58 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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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