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23號
NTDM,103,聲,623,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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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永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3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叁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永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8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 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永煌施用毒品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 第29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3年5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 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 該院101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 稽,而依現今鑑驗技術,該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並無法將之與上開包裝袋完全析離,是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1包(含包裝袋1個)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上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 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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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