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34號
NTDM,103,聲,434,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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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景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67 號、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 以92年度毒聲第17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42 號裁定送強制戒 治,於戒治期間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本院以92年度毒聲 字第996 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嗣於民國93年 4 月3 日因強制戒治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而視為執行完畢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67 號、第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 件卷宗全卷無訛,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參。又本案查扣疑似 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 包(驗後淨重0.09公克),確含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2年1 月14日調科壹字第 000 000000號鑑定書通知書附卷可稽;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 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 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屬 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 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 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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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