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2140號
TPEV,90,北簡,2140,200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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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四О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彭良玉
  被   告 甲○○
        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一四О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戊○○謝珊珊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甲○○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至八十四年就學期間,邀另被告謝萬成(已 死亡,由其餘被告承受訴訟)、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 學生助學貸款」共六筆計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二千三百一十元,其借款之利息 、違約金、攤還日期及方式、喪失分期償還權利之條款等約定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借明細表。被告甲○○於八十五年六月畢業,依約應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每 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詎料被告甲○○除清償部份本金外竟違約未繼續 給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尚欠本金十三萬九千九百零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為證。三、被告甲○○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均應認原告之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法   官 林鳳珠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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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