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刑簡字,103年度,5號
NTDM,103,投刑簡,5,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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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刑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俐云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3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俐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緣賴俐云自民國97年7 月間起至今,任職址設南投縣南投市 ○○○○路0 ○0 號「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 笙福公司),擔任會計及環保處理事項上網申報作業之處理 人員,因昶笙福公司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可處 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就該公司處理廢棄物 之結果,應由賴俐云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遵照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電腦網路 傳輸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處理情形。詎賴俐云明知昶笙福公司並未將廠內堆放如附表 所示基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東元 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德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文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索爾思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共七家公司易燃性事業廢棄物、廢塑膠、非有害性廢液及 廢油等各類廢棄物處理完畢,尚有總計數量1 噸裝桶共16個 、200 公升裝鐵桶共105 個及20公升裝鐵桶共56個各類廢棄 物未處理,竟於102 年4 月23日10時前之同日某時(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同年月22日,應予更正),指示不知情 之昶笙福公司員工林麗玉,在昶笙福公司內以電腦網路登入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電腦申報系統中,不實申報昶笙福公司 已將上開廢棄物,先後於附表處理日期欄所載日期處理完畢 ,並由電腦作業系統而列印製作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 件。嗣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於102 年4 月23日10 時 許,會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南 區督察大隊另案執行搜索,在上址昶笙福公司內,查扣前揭 尚未處理之事業廢棄物,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賴俐云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昶笙福公司負責 人賴永泰、員工林麗玉於警詢、偵查中,證人即昶笙福公司 總經理陳宏瑜於偵查中,分別證述明確,且有內政部警政署 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責付代保管物品明細清單、查獲現場相片18幀、行政院環保 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 單、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 、南投縣政府廢棄物清理許可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南投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南投縣政府102 年8 月30日府授環 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 年9 月 25日投環局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南投縣政府環境保 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附卷可參(警卷第57 頁至68頁、69頁至73頁、3 頁至9 頁、12頁、13頁、14頁至 19頁、20頁、55頁、56頁、偵卷第18頁、19頁至21頁),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 行,實堪認定,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依法有申報義 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 昶笙福公司員工林麗玉為電腦網路傳輸申報之犯行,為間接 正犯。審酌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 況(見警詢調查筆錄),身為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之會計及 環保處理事項上網申報作業之處理人員,明知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有據實申報廢棄物處理狀況之義 務,仍為不實之申報,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之查核落實, 惟念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為102 年度偵字第4492號、 5743 號 、103 年度偵字第1403號緩起訴處分書,就被告所 涉與本案同一之犯罪事實部分,非該緩起訴處分之範圍,此 觀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記載「賴俐云所涉申報不實部分,業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行移 併審理」等語即明,附此敘明。
(二)末查被告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 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罪,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 。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已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 緩刑2 年。又被告之上開犯罪情節,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



之查核落實,為促使被告日後尊重環境保護之觀念,本院認 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故依刑法第 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以啟自新。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 法第4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 綺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收受日│聯單編號│事業機構 │廢棄物種類 │聯單重量│桶數 │處理日期 │
│期 │ │ │ │(公噸) │ │ │
├───┼────┼──────┼───────┼────┼───┼─────┤
│102 年│N0000000│基立化學股份│廢塑膠(廢樹脂│9.28 │1噸桶 │102 年04月│
│04月01│00000000│有限公司 │; D-0201除外)│ │15個 │22日 │
│日 │ │ ├───────┼────┤200L鐵│ │
│ │ │ │廢塑膠(廢樹脂│9.15 │桶6個 │ │
│ │ │ │; D-0201除外)│ │ │ │
├───┼────┼──────┼───────┼────┼───┼─────┤
│102 年│B23A5922│聯勝光電股份│易燃性事業廢棄│1.140 │1噸桶1│102 年04月│
│03月26│00000000│有限公司- 一│物(廢液閃火點│ │個 │02日 │
│日 │ │廠 │小於60度C ,不│ │ │ │
│ │ │ │包含乙醇體積濃│ │ │ │
│ │ │ │度小於百分之24│ │ │ │
│ │ │ │之酒類廢棄物)│ │ │ │
├───┼────┼──────┼───────┼────┼───┼─────┤




│102 年│H0000000│東元電機股份│廢油(廢油混合│ │200L鐵│102 年04月│
│04月15│00000000│有限公司- 中│物) │11.080 │桶48個│17日 │
│日 │ │壢廠 │ │ │ │ │
├───┼────┼──────┼───────┼────┼───┼─────┤
│102 年│J0000000│德謙企業股份│易燃性事業廢棄│ │200L鐵│102 年02月│
│02月21│00000000│有限公司 │物(廢液閃火點│4.190 │桶16個│27日 │
│日 │ │ │小於60度C ,不│ │ │ │
│ │ │ │包含乙醇體積濃│ │ │ │
│ │ │ │度小於百分之24│ │ │ │
│ │ │ │之酒類廢棄物)│ │ │ │
├───┼────┼──────┼───────┼────┼───┼─────┤
│101 年│H0000000│文擘科技股份│非有害性廢液(│1.200 │20L膠 │101 年12月│
│12月15│00000000│有限公司 │非有害有機廢液│ │桶56個│19日 │
│日 │ │ │或廢溶劑) │ │ │ │
├───┼────┼──────┼───────┼────┼───┼─────┤
│102 年│H0000000│聯琦金屬股份│廢塑膠(廢樹脂│2.740 │200L鐵│102 年04月│
│04月08│00000000│有限公司- 龍│; D-0201除外)│ │桶12個│22日 │
│日 │ │潭廠 │ │ │ │ │
├───┼────┼──────┼───────┼────┼───┼─────┤
│101 年│H0000000│聯琦金屬股份│廢塑膠( 廢樹脂│2.540 │200L鐵│101 年12月│
│12月27│00000000│有限公司- 龍│; D-0201除外)│ │桶12個│31日 │
│日 │ │潭廠 │ │ │ │ │
├───┼────┼──────┼───────┼────┼───┼─────┤
│102 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340 │200L膠│102 年02月│
│02月21│00000000│份有限公司 │物(廢液閃火點│ │桶2個 │24日 │
│日 │ │ │小於60度C ,不│ │ │ │
│ │ │ │包含乙醇體積濃│ │ │ │
│ │ │ │度小於百分之24│ │ │ │
│ │ │ │之酒類廢棄物)│ │ │ │
├───┼────┼──────┼───────┼────┼───┼─────┤
│102 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610 │200L膠│102 年03月│
│03月08│00000000│份有限公司 │物(廢液閃火點│ │桶3個 │14日 │
│日 │ │ │小於60度C ,不│ │ │ │
│ │ │ │包含乙醇體積濃│ │ │ │
│ │ │ │度小於百分之24│ │ │ │
│ │ │ │之酒類廢棄物)│ │ │ │
├───┼────┼──────┼───────┼────┼───┼─────┤
│102 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540 │200L膠│102 年03月│
│03月2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物(廢液閃火點│ │桶3個 │20日 │
│日 │ │ │小於60度C ,不│ │ │ │




│ │ │ │包含乙醇體積濃│ │ │ │
│ │ │ │度小於百分之24│ │ │ │
│ │ │ │之酒類廢棄物)│ │ │ │
├───┼────┼──────┼───────┼────┼───┼─────┤
│102 年│J0000000│索爾思光電股│易燃性事業廢棄│0.55 │200L膠│102 年04月│
│04月02│00000000│份有限公司 │物(廢液閃火點│ │桶3個 │16日 │
│日 │ │ │小於60度C ,不│ │ │ │
│ │ │ │包含乙醇體積濃│ │ │ │
│ │ │ │度小於百分之24│ │ │ │
│ │ │ │之酒類廢棄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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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