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交簡字,103年度,324號
NTDM,103,投交簡,324,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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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交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晏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晏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關於被告曾晏輝所飲用酒類之名稱及數量補充為「飲用海 尼根啤酒約2瓶半」。
⒉關於被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 —DTA 號普通重型機車補充 為「案外人唐美春所有」。
⒊關於被告為警攔檢稽查及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分 別更正、補充為「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0 時30分許、同 日0時48分許」。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
應將「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補充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埔里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於90年間,即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沙交簡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拘役50 日確定,並於同年7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 ,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投交簡字第305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同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其 對酒醉駕車行為之危害及將涉刑責等情,當知之甚明,竟再 次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並經測得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顯 無悔意;⑵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⑶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99號
被 告 曾晏輝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埔里鎮○○里00鄰○○○街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晏輝前於民國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90年度沙交簡字第211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 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投 交簡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6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於 103 年7 月8 日20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某友人住處飲用酒 類後,猶仍於同日23時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DTA 號普 通重型機車自上開飲酒處上路。嗣於翌日(9 日)凌晨0 時 48分許,行經埔里鎮中華路34號前,為警攔檢稽查,發現曾 晏輝酒味甚濃,遂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晏輝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 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嫌洵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 元 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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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