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刑簡字,103年度,63號
NTDM,103,埔刑簡,63,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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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埔刑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詠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21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阮詠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阮詠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85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 98年4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3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 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竟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1 月19日2 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路○○路○○○○號碼不詳自用 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 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1 月23日8 時25分許,為警在南投縣埔里鎮○○路00○0 號住 處執行搜索,並徵得阮詠坪同意,於同日9 時25分許採集尿 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阮詠 坪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03 年1 月23日 9 時25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之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南投縣○○○○○○里○○○○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 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3 年2 月13日編號0000000 號尿液檢驗 報告在卷可憑(警卷第12頁、11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行,實堪認定。
三、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 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 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 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 聲字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98年4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前開法文,應 依法追訴,本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論罪科刑 。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 刑簡字第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3 月1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憑。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審酌被告為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貧困之生 活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經觀察勒戒及判刑併執行完畢 後,仍未能戒絕其毒癮,再次違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犯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犯罪 手段尚屬平和,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 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 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及其因心理壓力而施用毒 品之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 綺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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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