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交簡字,103年度,141號
NTDM,103,埔交簡,141,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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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埔交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勝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速偵字第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勝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應於犯罪事實欄第6 列 補充被害人何命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因此 所受之損害為「左後保險桿毀壞」;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 2 、3 列關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末補充「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 紙(見警卷第24頁)」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院審酌被告:⑴雖未有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1 份附卷可參;⑵惟漠視酒後駕車所帶來之危害,仍於 飲用酒類後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並經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 為386.5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3865,超出百分 之0.05以上甚鉅,對其他用路人造成之危害非輕;⑶確因而 肇事,除致己身受傷外,並造成被害人何命女所有之自用小 客車受有如上所述之損害;⑷兼衡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510號
被 告 潘勝文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埔里鎮○○里○○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勝文於民國103 年7 月13日20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 里○○街000 號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21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45分 許,行至南投縣埔里鎮○○街00巷0 號前,因不勝酒力致駕 駛操控不佳,不慎撞及何命女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潘勝文因此受傷送醫救治,經警據 報後前往處理,並委由醫院對潘勝文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 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值為386.5mg/dL(即百分之0.3865)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勝文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何命女邱碩靖於警詢時之證詞相符,且有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及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9 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清 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 寶 鋆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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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