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2年度,21號
NTDM,102,交重附民,21,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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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洪美花
      林筱蓉
      林岱瑩
      林景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被   告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梅
被   告 蔡學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交訴字第7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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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