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胡優屏
相 對 人 錢芳貞即恆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與被告於103 年2 月10日簽訂 「台東航空站草坪修剪暨環境維護作業之工作合約」(下稱 系爭合約),約定由聲請人負責維護、保養等工作,而相對 人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工資及代墊款項共164,235 元,聲請裁 定准予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上開金額範圍內為假扣押。二、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 及統一發票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東 簡字第151 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 ,業已提出相當之釋明。然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未 為任何釋明,難認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依法應不得為假扣押,而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