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3年度,115號
TNEV,103,南簡補,115,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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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述亷
訴訟代理人 胡倧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金玉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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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