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7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永瀚即鄭文雄
、林詠瑄即林秋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詠瑄即林秋霞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498元,應繳納裁判
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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