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1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王清華
柯宏賢
被 告 謝琬貞
謝琬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釐清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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