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3年度,120號
TNEV,103,南簡,120,2014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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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明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仲志張富雅即張美鴻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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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