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明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仲志、張富雅即張美鴻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