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3年度,580號
TNEV,103,南小,580,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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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許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月6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業銀行)申辦現金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未給付,嗣萬泰商業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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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