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中華民國國際城市文化交流協會
法定代理人 闕淑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淑真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 6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