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原 告 陳律安
訴訟代理人 陳石定
黃船德
被 告 陳重宜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被 告 簡仲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