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王昀涵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政中
何美嬋
被 告 丁亞雯
謝麗華
蔡宜靜
張詩欣
鍾德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被 告 葉杏榮
趙善柱
陳海橋
朱正宇
劉群光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
102 年11月28日府訴三字第102091772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請求損害賠償部分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 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 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關於主張:被告等人共同侵害原告王昀涵 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權、名譽權及安心 學習之校園空間之權利,並共同侵害原告王政中、何美嬋之 名譽、對子女之監督權及保護權及人民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應賠償其損失等語。經核原告起訴之請求,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無受理之權限。爰依 首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