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12號
TPBA,103,訴,112,20140702,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謝志宏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代 表 人 林德華(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陳楷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六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