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422號
TPBA,102,訴,1422,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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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苗栗公館鄉公所
代 表 人 彭德台(鄉長)
訴訟代理人 余錦屏
傅傳蔭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魏國彥(署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
代 表 人 楊偉甫(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水利署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擬辦理「天花湖水庫工程」(下稱本件工程),預計 於原告轄區及苗栗縣頭屋鄉建設攔河堰、沉砂池、水庫大壩 、引水道、水庫下游輸水管線等工程,經被告以民國92年 6 月17日環署綜字第0920043717號公告本件工程環境影響說明 書審查結論,認本件工程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參加人提出「天花湖水庫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下 稱系爭環評書),經被告以102年1月2日環署綜字第1010105 763 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公告系爭環評書審查結論,有條 件通過本件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 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 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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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