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03號
103年6 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
代 表 人 蔡篤乾(會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蘇志宏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嘉恆
吳宗穎
張淑珍
參 加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
訴訟代理人 向為民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
6 日院臺訴字第10001030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100 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
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602 號廢棄發回更為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核減系爭水權年限內每年3 月至11月引用水量部分均撤銷,被告應依照本院見解作成行政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代表人施顏祥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張家 祝,茲據被告現任代表人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以其所領大安溪水系大安溪卓蘭圳第116565 號水權狀,水權年限將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屆滿,於99年9 月27日向被告所屬水利署(下稱水利署)申請水權展限登記 。經水利署限期命補正申請書、申請登記平面圖、引水地點 土地登記謄本、引水地點變更相關證明文件、需用水量計算 表、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等,原告於99年11月23日據以 補正。惟其中所提送之農業(灌溉)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之 作物種類均為水稻,與現場履勘及衛星影像顯示之作物多為
果樹不符,復經水利署限期命補正需用水量計算表、農業用 水範圍地籍編號表等,原告據於100 年1 月27日補正。案經 被告審查結果,以100 年3 月1 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210 號公告水權變更及展限登記,公告事項一水權登記內容詳如 水權登記公告事項表。公告事項表以本案變更引水地點為苗 栗縣卓蘭鎮○○段○○○○○號前方河川公地,用水範圍灌溉面 積為596.4033公頃,3 月至11月之引用水量核定為0.5713每 秒立方公尺,又水權年限已屆,一併辦理展限登記。旋被告 以100 年5 月10日經授水字第10020204450 號函原告,檢送 核准水權年限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止之第10 116565號水權狀(下稱原處分)。原告就被告核減每年3 月 至11月引用水量部分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行 政訴訟,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駁回(下稱前 程序判決)。原告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602 號判決將本院前程序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 為審理。
三、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於日前委託發回意旨所陳之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該中 心為國內唯一以農業工程及水資源研究為主的專業研究機 構)進行臺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長年作物之潛在灌溉需 水量分析,該中心於日前提出「臺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 長年作物之潛在灌溉需水量分析」之研究報告即針對上開 淡江大學研究成果指出:「……經查水利署2006年委託淡 江大學執行『農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檢討與修訂 』成果報告第32頁指出來源為張(章)光彩先生於中華民 國46年12月臺灣水利期刊第5 期第4 卷所著台灣的水利行 政一文( 該文經查應為中華民國47年12月臺灣水利期刊第 5 卷第4 期所著) ,該論文第67頁上表的附註文字:水稻 較甘蔗多用3 倍用水量;水稻較雜作、田灌溉多用4 倍水 量,上述文字僅為作者概述方式至(置)於表格備註欄, 經濟部水利署卻直接引用並作為現行農業水權量核算標準 ,有怠惰之嫌,其不合理之原因歸納如下列3 點,第1 點 :該論文屬於探討台灣光復時期的水利行政問題為主軸, 並非探討作物用水量的問題。第2 點:該段文字來源依據 為何?是何種試驗?何時辦理?何地試驗?均無交代!第 3 點:該篇論文距今已超過54年,當時台灣尚未推展長年 作物栽培,因此僅提及當時期的主要作物- 水稻及甘蔗, 這應為經濟部水利署地面水水權( 臨時用水) 登記申請手 冊附錄十一所列灌溉率的作物別僅有水稻、甘蔗、雜作等 3 種的原因,其與現行國內常見11類栽培作物別的現狀相
距甚遠。農業水權量的核算對於農業灌溉事業維持正常發 展與經營是何等重要,直接引用非代表性論文或研究報告 作為現行農業灌溉水權計算標準之行為,誠屬不適宜的引 用。」依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考量作物需水量、田間需水量 、田間灌溉用水量、系統總灌溉用水量、土壤質地調查等 因素,並就卓蘭圳幹線進行模擬演算,使用美國陸軍工兵 團- 水文研究中心所發展河川分析系統(HEC-RAS Model )進行核算後發現原處分核定卓蘭圳水權範圍由0.025-1. 944cms核減為0.25-0.513cms ,遭受核減水量月份為3-11 月之結果,將造成依新核定水權上限值0.571cms僅能滿足 至2k+731處(3-11月)、新核定之水權下限值0.025cms僅 能滿足至0k+005處(12-2月)無法流達第1 支線取水。(二)由上開情形可知被告委請非以農業專業聞名之學術機構之 研究成果做為核定農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依據, 自難為正確之判斷,依據上開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臺中農 田水利會卓蘭灌區長年作物之潛在灌溉需水量分析」之研 究報告可知,就系爭卓蘭圳灌區被告之水權核定內容,被 告有下列缺失:
1、未將稀釋水量比例列入估算、水理條件、灌溉及取水方式 未合理考慮、被告依據之公式有上開重要參數未被考慮, 與現行狀態不符。
2、不同作物需水量及用水量資料貧乏,用水尖峰期的特性亦 未被考量,依農業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報告指出:現行作物 94.3 %為葡萄等長年作物,其用水量雖低於水稻,但是用 水高峰期與水稻栽培明顯不同,例如葡萄栽培的用水高峰 期發生於2-4 月、9-11月的剪枝期及結果期;高接梨主要 間峰用水發生於1-3 月的接穗期及後續的結果期,然系爭 水權核定亦無考量作物用水特性不同而於適當月份提供合 理之水權量,於3 月至11月間均核定為每秒0.5713立方公 尺,無不同時間點用水量不同之觀念,顯與前開作物用水 高峰期之事實不符;再者,比較果樹及稻作的用水需求, 原證六農業工程研究中心報告指出的一般果樹的年需水量 約700-1,500 mm,Muhammad and Abdul(2006)說明葡萄的 需水量約566-1,209 mm/ 年;經農工中心(2012)調查,並 依據土壤試驗分類結果計算卓蘭圳灌區的水稻灌溉計畫需 水量為2,720 mm/ 年;相較之下,果樹的需水量約為稻作 的25.7-55.14 %;基於灌溉水權為考量正常情形下灌溉所 需者,應以稻作水量之55.14 % 估算之,新核定的水權量 均過低,不符果樹正常生長或維持正常結果所需。 3、被告未依據現場實際耕作現狀及過去實際用水記錄檢驗合
理用水量。
(三)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於101 年3 月13日接受原告委 託辦理「台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長年作物之潛在灌溉需 水量分析」計畫,該計畫乃針對卓蘭灌區(包含卓蘭圳及 石壁坑圳)的作物及耕作現況,以科學為基礎的學理方法 、現場調查、電腦模擬及實驗室實驗之輔助方法,歷時2. 5 個月的執行時間,於同年5 月31日提出成果報告,該成 果報告提出數點重要結果及結論,分別為:1.被告水利署 現有計算方式不合理,公式引用失當,容易導致灌區產生 缺水現象。2.被告水利屬頒佈適用於全台灣的農業水全計 算步驟及方法,僅水稻、甘蔗、雜作等3 類,其餘作物無 從計算,需被迫選擇以甘蔗作物計算之,以偏蓋全的作法 嚴重忽略不同類別作物的生長期、作物特性、作物用水需 求時間明顯不同之事實,計算結果已無公信力。3.農業水 權於錯誤計算方式計算核定後之之水量經水理演算成果顯 示新核定水權量過低導致無法順利於卓蘭圳渠道依現有灌 溉制度及方法完成輸水灌溉,中下游灌區於輪灌制度實施 時將無水可用,此一作法嚴重與水利法規範水權核定之公 平正義原則背道而馳。由於後果非常嚴重,財團法人農業 工程研究中心強烈建議暫緩因被告水利屬錯誤公式引用及 計算下獲得之錯誤水權量的核定事宜,應以作物實際需水 量為基準考量,以順利完成灌溉引水過程為前提,通盤考 量上述過程可能產生的各項損耗水量,除可避免低估灌區 用水需求事實外,亦可達成節省水資源之目的。(四)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針對本件疑點,詳細補充說明 如下:
1、適當的降雨對於所有的作物的生長是有益的(不是指針對 長年作物而以),例如水稻具耐淹特性,對於降雨有較大 的承受能力、旱作物則為不耐淹的特性,發生降雨時須適 當適時的排水,過大的降雨對於水稻也非全然有助益,因 為降雨量只要超過田埂或田埂缺口,會溢流至排水渠道, 無法蓄存利用。另外對旱作物而言(長年作物的果樹或短 期作物的蔬菜類等),降雨量只要超過作物每日的需水量 ,應緊急排除多餘的雨量,否則作物容易因根係泡水而腐 爛枯竭。一樣的降雨事件對於水稻及甘蔗的幫助是比較大 的,約31.8% 的雨量可以替代灌溉用水,僅約11.3% 可利 用取代果樹的灌溉用水。
2、除反駁被告提及「只要一場雷陣雨過後,就可以滿足果樹 之水量需求」的錯誤論述外,被告水利署嘗試以降雨可輕 易滿足果樹的觀念來說明果樹不需要較高的水權量,此乃
嚴重錯誤。因為農業水權的基本精神是滿足作物栽培期間 所需的最高水量,而非實際一定要取用的水量,所以雨量 的因素是農田水利會或農民於作物栽培期間,依據實際發 生的降雨情形,適時調整灌溉給配水時的參考因子。而非 作為水權量計算或決定階段將雨量納入考量之用。農業水 權量無論遭遇最好或最糟的水文條件、氣候條件、灌區條 件,實際取水灌溉水量均等同於或小於農業水權量,因此 農業水權是灌溉取水量的上限值,因此決定農業水權量時 ,各種必要的需水量及損耗量必須詳細考量,而雨量因素 則不需要也不能納入水權計算的考量。
(五)依財團法人農業工程研究中心「臺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 長年作物之潛在灌溉需水量分析」研究報告第2-3 頁中指 出系爭卓蘭圳灌溉總面積為646 公頃,石壁坑圳為306 公 頃,兩者總共為1010公頃,當中各項作物栽培面積為該頁 表2-2 所示,葡萄為464 公頃、楊桃為48公頃、水梨為26 3 公頃、柑橘為177 公頃、水稻為5 公頃、其他作物佔53 公頃,上開報告認卓蘭圳灌溉總面積為646 公頃,與被告 核定之面積596.4033公頃差距不大,合先陳明。至於單就 卓蘭圳各項作物灌溉面積分別為:葡萄:約405 公頃,楊 桃:約45公頃,水梨:約114 公頃,柑橘:約59公頃,其 他作物(草莓、花卉等):約23公頃。99年度卓蘭圳各項 作物灌溉面積(不含休耕部分)分別如下:葡萄:約29 2 公頃,楊桃:約30公頃,水梨:約165 公頃,柑橘:約11 0 公頃。另就參加人農業試驗所所提出「卓蘭圳灌區土地 種植葡萄、梨、楊桃、柑橘之合理需用水量分析」報告中 以卓蘭圳灌區氣候條件,土壤、葡萄、水梨、楊桃、柑橘 栽培方式與灌溉用水逐月推估等因素進行卓蘭圳灌區需用 水量之試算之報告尊重且無意見。
(六)參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1259號判決、本院99年度訴 字第701 號判決意旨,本件原告申請水權展限登記案所附 之資料,其用水範圍灌溉面積等本與原水權狀不同,而有 變更,而被告亦直接命原告補正資料,嗣經原告依限補正 ,兩造會同現場履勘後,本件原告雖申請展期,但其用水 範圍(灌溉面積)已經減少,原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 中所請求核准作成核定原告第10116565號水權狀每年3 月 至11月引用水量每秒各為1.557 、1.816 、1.747 、1.71 7 、1.254 、1.944 、1.883 、1.891 、1.173 立方公尺 之行政處分,其乃依據原水權狀所載之用水量,核與前揭 判決要旨不符。
(七)參照最高行政法院發回理由,參加人農業試驗所102 年4
月18日農試化字第1020002991號函檢送「卓蘭圳灌區土地 種植葡萄、梨、楊桃、柑橘之合理需用水量分析」中表十 三關於卓蘭圳灌區田間灌溉需水用量之逐月推估值、表十 四春灌需求修正後的卓蘭圳灌區田間灌溉需水用量之逐月 推估值均較原處分核定之需水量為多,對於此結論參加人 農業試驗所102 年5 月10日農試化字第1020003718號函亦 就被告答辯之各節,依據農業專業予以回應甚明,而參加 人訴訟代理人亦於102 年8 月20日準備程序中表示「參加 人主張以甘蔗需水量來核定果樹需水量是不合理的」,足 證原處分逕以甘蔗灌溉用水量之上下限值均大於葡萄、柑 橘之深根果樹之錯誤理論核定系爭水權,並未依當時卓蘭 圳之事實狀況,在原水權人事業所需用水量範圍內予以展 限,違反第水利法17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八)綜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顯有違誤,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 訟並聲明:1、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核減每年3 月至11 月引用水量部分均撤銷。2、被告就上開撤銷部分,應核 准作成核定原告第10116565號水權狀每年3 月至11月引水 用量每秒各為1.557 、1.816 、1.747 、1.717 、1.254 、1.944 、1.883 、1.891 、1.173 立方公尺之行政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抗辯則以:
(一)關於各種植物之需水量部分:
1、關於需用水量以果樹比照甘蔗灌溉率計算部分,經查前經 濟部水資源局配合88年「健全水權管理方案」之實施,委 由淡江大學執行「事業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訂定」計畫 ,建立「事業合理用水量範圍參考資料」之計算公式;其 中有關農業(灌溉)用水部分,其研究文獻資料主要係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各農田水利會、 農業試驗所以及各作物試驗所等相關單位提供,並經由推 估模式建立「各類作物之田間灌溉用水量上限及下限值」 ,根據該等資料顯示,除文旦外,甘蔗之灌溉用水量上、 下限值均遠大於梨、楊桃深根果樹以及雜糧作物之需用水 量。嗣於95年被告所屬水利署再次委託淡江大學辦理「農 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檢討與修訂」研究計畫,針 對農業灌溉用水各項影響因子進行研究,執行期間曾多次 邀請學者、專家、各水權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以及各農田水利會(包括原告)參與研 討,依據研究顯示,被告原於90年訂頒之「地面水水權、 臨時用水登記申請須知」附錄十「各用水標的事業所必需 用水量參考資」中,將作物類別區分為稻作、甘蔗及雜作
等三類應已符合農業用水之需求水量。被告爰參酌該計畫 成果,續經行政程序簽核,於97年8 月22日修正水權登記 審查作業要點第4 點第2 項時,將其納為計算其合理需用 水量之附件,爰對於種植果樹者均據以一律比照甘蔗之灌 溉率估算其需用水量。是以本案被告以果樹比照甘蔗之灌 溉率估算需用水量係以從寬認定為原則,對原告並無不利 。
2、另,經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中區農業改良場、農藝試驗 所及台灣糖業研究所等單位,針對甘蔗、萄萄、柑橘、梨 子、楊桃等果樹,現階段最新需用水量之相關研究數據, 僅台灣糖業研究對甘蔗需用水量提供相關資料,依其資料 顯示,每期甘蔗蒸發散量約在1800至2000公厘之間,視當 年期之氣候變異及甘蔗產量而不同,其中每期總需水量50 % 至60% 係取自有效雨量,賴人工灌溉者為700 至1000公 厘。中質地土壤一作甘蔗在生長初期應灌溉兩次,每次水 量30至60公厘;盛期施灌4 至6 次,後期灌溉1 至2 次, 每次水量60公厘至120 公厘;一作適宜水量應在600 公厘 左右。其他落葉果樹( 包括葡萄、梨子、桃子、李子、梅 子、柿子、蘋果) 及楊桃、柑橘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農藝試驗所等相關單位表示,臺灣地 區年平均降雨量達2500公厘,栽植之果樹只要下一場午後 雷陣雨即足夠其種植果樹需水量,僅於枯旱年或枯旱期, 雨水灌溉不足情況下,始需人工噴灌灑水,故目前在臺灣 地區無任何該等果樹需水量之相關研究。
3、至於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83年12月委由農業工 程研究中心所作「作物灌溉技術實務」研究,台灣一作甘 蔗灌溉需水量約在400~600 公厘之間,一般落葉果樹的年 需水量約700~1,050 公厘;然其所提一般落葉果樹年需水 量究係包括灌溉需水量及有效雨量?抑或僅為灌溉需水量 ?無從得知。縱使依原告所提果樹最高年需水量1,050 公 厘計算,本案卓蘭圳用水範圍596.4033公頃,其需用水量 僅為每秒0.1986立方公尺,遠不及被告核予原告之引用水 量每秒0.5713立方公尺,是故,本案被告所核給原告之引 用水量,對原告並無不利。
(二)有關葡萄、柑橘類(柳丁)、梨子、楊桃等果樹之種植條 件、成長習性及需用水量等相關資料,經洽詢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台中區農業改良場、農藝試驗所鳳山、嘉義分所等 相關研究單位表示,關於其種植條件如氣候、環境、土壤 質地、種植時間、種植型態、收成時間、期作、及收成量 等均有相關研究資料,惟對該等作物需用水量均係就其需
水條件作概念性論述,如葡萄需用水量,於土壤保持濕潤 即可;梨屬旱作作物,春天水充足即可,夏天怕水多;楊 桃種植之氣候為高溫多濕;柑橘類- 柳丁之需用水量,土 壤保持溼潤,2-3 天噴灌1 次等,而對於需用水量均無量 化之評估值。另因臺灣地區年平均降雨量達2,500 公厘, 楊桃、柑橘、葡萄、梨子等深根果樹,於其種植期間平時 往往只要下一場午後雷陣雨即可滿足其所需水量,僅於枯 旱年或枯旱期,雨水長期不足情況下,始需人工噴灌灑水 。
(三)被告就「臺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長年作物之潛在灌溉需 水量分析」研究報告提出回應意見一節,查就梨等果樹, 被告係以甘蔗之用水量核給,而如前所述有關農業(灌溉 )用水部分,除文旦外,甘蔗之灌溉用水量上、下限值均 遠大於梨、楊桃等深根果樹以及雜糧作物之需用水量。故 被告所核給之水量實已大於其果樹之需用水量,茲再補充 說明如下:
1、依原告所提「臺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長年作物之潛在灌 溉需水量分析」研究報告第3-14頁之表3-7 長年作物灌溉 需水量差異比較一覽表,其作物中包括柑橘、葡萄、洋梨 及楊桃等作物之需水量資料來源,皆取自國外之相關文獻 。經被告再於101 年9 月13日函請參加人提供楊桃、梨子 、葡萄、柑橘、柳丁等作物栽植之需用水量資料,依參加 人101 年10月9 日函復說明三略以,實務而言,水稻以外 之果樹及其他旱作物灌溉用水量之採計,如以農田水利通 常之營運,以溝灌或漫灌等農民較常施作之灌溉方法估計 ,一般估計為每日5 至8 毫米;另近年來,農委會積極推 動農業旱作管路灌溉方法,倘農民已施設噴灌或滴灌之末 端管路灌溉設施,則每日田間灌溉需水量約可降至3 至5 毫米。是本案如依參加人所述以最大量之溝灌或漫灌方式 ,即每日5 至8 毫米( 公厘) 計算,本案灌溉面積596.40 33公頃總需水量介於0.3451每秒立方公尺及0.5522每秒立 方公尺之間,亦低於被告核給之水權量0.5713每秒立方公 尺。且依被告前所提88年6 月淡江大學水資源及環境工程 系所作「事業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訂定」之研究,其甘 蔗之需水量亦係以漫灌灌溉方式核算之。況本案灌溉作物 (萄萄、柑橘、梨子、楊桃) 係屬深根作物,不宜漫灌種 植,再加上其所在地區大都位於山坡地,亦無溝灌之可能 ,故其需用水量應顯少於甘蔗之需用水量。
2、再就原告所提「臺中農田水利會卓蘭灌區長年作物之潛在 灌溉需水量分析」研究報告第3-12頁,一般果樹的年需水
量約700 至1,500 公厘,以最大值1,500 公厘計算,本案 灌溉面積596.4033公頃之需用水量為0.2837每秒立方公尺 ;再依研究報告第3-14頁之表3-7 長年作物灌溉需水量差 異比較一覽表顯示,以需水量最多之葡萄1,209 公厘計算 ,本案卓蘭圳用水範圍596.4033公頃,其需用水量亦僅為 0.2286每秒立方公尺,被告所核給原告之水權量0.5713每 秒立方公尺,實遠高於原告所提報告果樹之最大需用水量 ,原告顯有誤解。
(四)關於辦理展限登記抑或變更登記及其辦理歷程,被告說明 如下:
1、依水利法第40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 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 限登記。展限登記實係申請於未來一定期間之水權,屬「 取得」登記之一種,是故主管機關審核水權展限登記,當 非依其原有登記之水權量一律核給,而應就申請展限登記 當時之水文狀況及申請人實際需用水量進行審核,以符水 權登記制度訂定之宗旨。實務上,各水利會之農業用水水 權核准年限為五年,故水利會每於五年期限屆滿前,常因 水文條件、氣候條件、實際用水範圍(灌溉面積)與農產 之市場供需經營等因素,而有變更種植作物種類及用水範 圍(灌溉面積)之情形,爰水權人於水權期限屆期辦理展 限登記時,水權主管機關仍應依其實際種植種類、面積, 核實其需用水量。
2、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變更登記,指水利法第38 條第3 款於水權人不改變主體情形下,其姓名、名稱或其 代表人之更改,與同法第38條第4 款至第14款及第16款原 記載內容之更改。亦即變更登記如細則規定,係指於水權 狀存續期間內,水權人主體不變下之相關變更登記。然本 案原告於水權期限屆滿時,申請辦理展限,因其灌溉面積 及作物種類與原水權狀記載內容不一致,且原水權因期限 屆滿其權利既已消失,應無主體變更可言,故不適用上開 所謂變更登記;本案被告係依水利法第17條規定,以其事 業所必需核實審核其需用水量,並依水利法第27條規定辦 理登記。
3、本案原告於99年9 月27日以中水管字第0990402956號函向 被告提出大安溪水系卓蘭圳原第116565號農業用水水權展 限登記申請,案經被告完成書件審查後,於99年10月26以 經水政字00000000000 號函通知原告,在99年11月26日前 補正申請書、需用水量計算表、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 等資料;原告於99年11月23日完成補正在案。
4、由於原告所送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之作物種類均為水 稻,惟於現場履勘引水地點時,發現其周邊所種植者多為 果樹;此外,被告並參酌上開地籍編號表,透過內政部「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查詢,並佐以衛星影像檢視 ,顯示有多筆土地所呈現之作物,並非水稻。為免因資料 提供不正確,使主管機關誤判而核發水權,導致日後水權 遭撤銷,進而影響農民灌溉實需,被告水利署於99年12月 29日以經水政字00000000000 號函通知原告,請確實依種 植之作物類別修正地籍編號表資料,並於100 年1 月29日 前補正需用水量計算表及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等資料 ;原告於100 年1 月27日完成補正,作物別為水稻、灌溉 面積646.3657公頃。
5、依前項原告補正之用水範圍為646.3657公頃,已由原水權 狀所登載之647.16公頃自行縮減0.7943公頃。唯經水利署 就相關資料審查後,除灌溉之作物種類由過去登記之「水 稻」變更為「果樹」者外,並將其用水範圍(灌溉面積) 由申請之646.3657公頃,核減為596.4033公頃(刪減之49 .9624 公頃為未符合規定者,包括:屬公有土地未敘明合 法使用者之姓名、缺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之土地資料, 土地所有權人為一般公司、寺廟等私有土地或使用地類別 為建築、水利、交通等用地,且未檢具作農業灌溉使用證 明文件等)。
6、展限登記實係申請於未來一定期間之水權,屬取得登記之 一種,是故主管機關審核水權展限登記,當非依其原有登 記之水權量一律核給,而應就申請展限登記當時之水文狀 況及申請人實際需用水量進行審核,以符水權登記制度訂 定之宗旨。
(五)關於參加人農業試驗所所提「卓蘭圳灌區土地種植葡萄、 梨、楊桃、柑橘之合理需用水量分析」報告,被告回應說 明如下:
1、考量計算灌溉用水量、取水量、需水量等項目時,由於計 算者所關心之重點與角度不同,對各項因子之認知將有所 歧異,爰被告於95年委託淡江大學進進行「農業灌溉用水 合理用水量範圍之檢討與修訂」研究時,於該報告內研析 國內42年至95年與灌溉原理相關之重要文獻,將各因子加 以定義。其中「田間需水量」定義為作物蒸發散量與滲透 損失之合計值,「作物蒸發散量」為作物蒸散量、作物蒸 發量、截流、田間蒸發量等之綜合表現,「滲透損失」為 入滲與深層滲漏之綜合表現。而田間需水量扣除有效雨量 後為「田間用水量」,「田間用水量」再加上「渠道損失
水量」後則得「總用水量」。另88年委託淡江大學辦理「 事業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訂定計畫」初步估算不同作物 可能所需水量,惟由於旱作之作物種類繁多,加以農民選 擇作物之不確定性,爰於「農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 之檢討與修訂研究計畫」採納各界意見,以原有之三類作 物為主,並且採較寬裕的「不扣除有效雨量」方案,每日 用水時間亦調整自然流方式可達24小時。
2、針對前述有效雨量與渠道損失水量、「田間需水量」之作 物蒸發散量、「田間需水量」之滲透損失、「田間需水量 」等意涵,被告說明如下:
⑴有效雨量方面,經前開「農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 之檢討與修訂」研究計畫召開3 場座談會、3 次專家諮 詢會議、4 次審查會議,徵詢獲得兩類主要意見。其一 ,認為應採計有效雨量者,主要著眼於臺灣可用水資源 量不足,應儘可能考量可能之用水量,或因水庫灌區具 調節水源之條件,故至少在水庫灌區應考量有效雨量; 其二,認為不應採計有效雨量者,則主要認為該地區不 具貯蓄設施,無法採計有效雨量。爰前開研究報告分別 計算一律不扣有效雨量、一律扣有效雨量、具貯蓄設施 者才扣有效雨量3 種方案。經考慮現行有關有效雨量之 計算方法與是否採計尚無法達成共識,同時參考臺灣省 水利局規劃總隊於77年「臺灣地區旱作灌溉發展潛力評 估」報告中之調查,針對臺中農田水利會灌區之用水現 況中有「期作別有效雨量平均為185mm ,因灌溉水源為 川流式取水,降雨之有效性對河川水源取得之影響不大 」之說明,故本案之計算過程中未扣除有效雨量,與原 告所提出資料並無不合。
⑵在渠道損失水量方面,前開報告彙整之「水利會各圳路 渠道損失水量表」並未包含卓蘭圳之資料,爰本案之計 算資料係採用申請人提供之估算數據資料,查所提供之 輸水損失率40% ,與原告其他所屬圳路之輸水損失率最 低為36% ,最高為47% 相比應屬合理。
⑶田間需水量之作物蒸發散量:作物蒸發散量為作物生長 所需要之水量,包含作物蒸散量、作物蒸發量、截流、 田間蒸發量等。目前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附件所列核 算公式採用之基礎為水稻蒸發散量利用經驗定值每日6 公厘(mm/day)計算。而依據1994年國際灌溉排水協會 (ICID)公布之公式,作物蒸發散量為作物蒸發散量參 考值乘上作物係數(Kc),作物蒸發散量參考值係利用 各地氣象資料所推估,包含溫度、風速、氣壓等氣象資
料,作物係數則根據作物及其生長特性有所不同。前開 「農業灌溉用水合理用水量範圍之檢討與修訂」研究報 告依據88~92 年氣象資料計算各月份作物蒸發散量參考 值為每日2.4 至6.58公厘之間,其中,臺中氣象站為每 日3.26至5.08之間;再乘上參加人農業試驗所94年發表 之水稻各期作不同生育階段之作物係數0.93至1.23之間 ,則臺中氣象站之水稻蒸發散量為每日3.03~5.74公厘 。由於臺中氣象站位於臺中市○○路,地理位置較接近 內陸;梧棲氣象站則位於臺中市○○區○○路,地理位 置靠近海邊之臺中港附近,故本說明以臺中氣象站結果 為主。前述結果顯示,現行水稻蒸發散量以每日6 公厘 計算,與國際灌溉排水協會建議公式計算之臺中氣象站 水稻蒸發散量每日3.03~5.74公厘而言,係採較寬鬆之 標準。
⑷田間需水量之滲透損失:滲透損失為水引注於田裡所產 生之入滲與深層滲漏等損耗,其損失程度與其土壤條件 有關,目前公式採用之基礎為前臺灣省水利局依據臺灣 土壤特性分為11種不同土壤質地推估之滲透損失,其值 介於每日2.449 ~150 公厘之間,其中壤土為每日8.79 1 公厘,相較於國際糧農組織建議之滲透損失,黏土為 每日2 公厘、砂土為每日8 公厘、平均每日5 公厘相比 ,前述基準不僅符合臺灣本地土壤特性,且為較寬鬆之 標準。
⑸田間需水量為作物蒸發散量與滲透損失之合計值,即水 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附件所列計算公式中之灌溉率。以 水稻種於壤土而言,作物蒸發散量每日6 公厘加上滲透 損失每日8.791 公厘,故田間需水量合計為每日14.791 公厘。經換算成每日0.01479 公尺,再乘以10,000平方 公尺,換算1 公頃水稻每日需水量147.91立方公尺。如 以1 秒立方公尺(cms )水量連續放水達1 日( 即86,4 00秒),可以灌溉584.139 公頃,此即為灌溉率。目前 前述公式採用之基礎為580 公頃/ 秒立方公尺。依據前 臺灣省農田水利協進會執行秘書章光彩先生發表之「臺 灣的水利行政」,引用目前計算公式中之灌溉率表,同 時說明農田用水量審核參考標準,水稻較甘蔗灌溉多用 三倍水量,較雜作、田灌溉多用四倍水量。爰現行甘蔗 灌溉率採水稻灌溉率之三倍、雜作灌溉率採水稻灌溉率 之四倍計。以甘蔗種於壤土為例,其灌溉率為1740公頃 / 秒立方公尺(580 公頃/ 秒立方公尺乘以3 ),換算 田間需水量為每日4.97公厘。
3、臺灣農作物種類繁多,依據參加人之「農業生產統計年報 」所示,包含稻米、甘蔗、甘藷、玉蜀黍、高粱、大豆、 紅豆、落花生、茶、菸草、胡麻、檳榔、果樹23種、蔬菜 35種、菇類2 種、花卉9 種等超過80種,若再考慮不同品 種,則種類更多,若要逐一加以試驗、細算田間需水量實 不符效益,故前述灌溉率之釐定係以主要用水之作物類別 為基礎,使用時再參考國內相關研究報告之數據與資料予 以計算。在臺灣省水利局規劃總隊於77年「臺灣地區旱作 灌溉發展潛力評估」報告中,作物類別分為0.8C.U. 、1. 0C.U. 、1.2C.U. ,而C.U.為期作作物需水量水量(公厘 / 期作),係以蒸發散比乘上期作蒸發皿蒸發量而得,其 中蒸發散比係採用歷年需水量試驗結果推估。依據其分類 ,1.2C.U. 包含如陸稻、旱作水稻、甘蔗、黃麻等,1.0 C .U. 包含如甘藷、大麥、小麥、馬鈴薯、番茄、甘藍、 玉米、西瓜等,0.8 C.U.包含如花生、洋蔥、大豆、高梁 、茄子、蘿蔔、青椒、敏豆、青江白菜等。另,該報告之 中部地區灌溉用水量推估表,以前述作物類別,配合各期 作有效雨量、不同灌溉方法(分為地表灌溉法、淺根作物 之噴灑灌溉法、深根作物之噴灑灌溉法、滴水灌溉法)之 灌溉效率、輸水損失率25% 等推估灌溉用水量,由該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