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5號原 告 陳李雲夏 李雲櫻 余李雲嬌 李汶儒 李雲雀 李春結 李吳吉來(即李天送之繼承人) 李志煌 (即李天送之繼承人) 李志隆 (即李天送之繼承人) 李志源 (即李天送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 代理人 蘇家弘 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李慶華訴訟代理人 李秀霞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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