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750號
TPEV,103,北簡,7750,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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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750號
原   告 李郁淇
被   告 陳思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有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等起訴程式之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欠缺事項,該裁 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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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