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原 告 林秀玲即不倒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永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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