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463號
TPEV,103,北簡,7463,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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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原   告 林秀玲即不倒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永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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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