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7263號
TPEV,103,北簡,7263,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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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63號
原   告 林俊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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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