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347號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陳觀靝
胡維珊
曾柏錩
被 告 吳淑慎
林金鵬
甘森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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