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342號
原 告 柯金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