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北極星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
法定代理人 吳彥廷
蔡宗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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