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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