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3年度,18號
TPEV,103,北消小,18,2014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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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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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浪漫一生婚紗攝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