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897號
TPEV,103,北小,897,201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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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JIGOCITY
      TAIWAN HOLDINGS LIMITED)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所
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當事人欄第十行關於「設臺北市○○區○○○路00號5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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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堡寢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