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678號
TPEV,103,北小,1678,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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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戴宏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以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為由,聲 請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然本件車禍發生之侵 權行為地為台北市汀州路四段一四○巷口,屬本院轄區,本 院具有管轄區,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屬不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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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