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491號
TPEV,103,北小,1491,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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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491號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同法第428 條固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惟依上開規定,原告雖無須表明訴訟 標的,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4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 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巨祥鈺公司) 、宋榮光為被告,起訴請求「茲因巨祥鈺公司向言端開發科 技(股)公司(即原告)承租影印機叁台、購買彩色雷射印 表機壹台,積欠帳款共計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元整,經 本公司多次向巨祥鈺公司追討帳款,但一直未能收回積欠之 帳款,因此本公司提起法律訴訟。」,惟其起訴狀事實及理 由欄又載明「茲因巨祥鈺公司向言端開發科技(股)公司( 即原告)承租影印機KONICA牌K210型貳台、DEVELOP牌213型 壹台,租期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迄104年5月31日止,租金 每月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費用應於發票送達之日起十 五日內給付。從102年5月月租金、影印超張費、購買FUJI XEROX牌305DF型號壹台費用,迄今均未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 零叁佰伍拾肆元整,本公司多次電話催促、寄發存證信函、 通訊地址拜訪,迄今仍未清償。尚積欠月租費共計新台幣壹 拾玖萬零叁佰伍拾肆元整…」,上開應受判決之聲明及原因 事實間似有矛盾,應認原告並未表明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本院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



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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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