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3年度,1037號
TPEV,103,北小,1037,2014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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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俊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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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