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3年度,35號
TPEV,103,北勞簡,35,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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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王堅楚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告 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攸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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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