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5號原 告 王堅楚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被 告 樂豐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攸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