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再小字第1號
上 訴人 謝世玉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被上訴人 徐皇冠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
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 103 年6月2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