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訴字第57號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訴訟代理人 胡依雯受 告知 人 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慕蓮訴訟代理人 周正道受 告知 人 汎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榮椿訴訟代理人 陳豐茂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藍詩婷 王寵鈞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